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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检测仪、计量检测标准和相关法规的关系

关于酒精检测仪、计量检测标准和相关法规的关系
常有交警系统的用户向酒精测试仪供应商提问:“你提供的酒检仪能否作为法庭证据?对被测者进行处罚的标准是什么?”毋庸质疑,这个问题对于交警执法是非常重要的。然而这是二个相关的但又是截然不同的问题。
首先,酒精测试仪供应商的责任是为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经过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优质、实用、价格合理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确保产品售后用户的正常、正确使用。酒精测试仪最重要的是测试精度,其所提供给执法者的应该是准确、客观地真实反映人体酒精含量的检测数据。某一个酒精测试仪是否达到以上要求,必须由国家权威机构经过严格测试才能决定。
在美国,EvidentialCPL中所列的酒精测试仪检测的结果都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在我国,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酒后驾驶和酒醉驾驶的处罚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新的其它法规出台以前,经过国家授权的权威检测机构(如“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严格检测,达到GA307-2001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的燃料电池型酒精测试仪检测的结果理所当然应该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至于交警对于酒后、醉酒驾驶者执法的标准,则应该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立法机构制定。以美国为例,以前大部分州立法都把0.1%定为执法标准,即21岁和21岁以上人士在人体酒精浓度为0.1%或0.1%以上时驾驶机动车的属于违法行为。从1992年开始,NHTSA有大量研究报告指出应该把标准下降到0.08%,并指出加利福尼亚州在1990年把标准从0.1%下降到0.08%后,1990年与喝酒有关的致命交通事故降低了12%。到1998年底,美国有17个州把标准定为0.08%,仍然有31个州维持0.1%的标准。英国、加拿大、奥地利和瑞士的标准是0.08%,挪威和澳大利亚采用0.05%,而瑞典则采用0.02%。
省(直辖市)
酒后驾驶标准
酒醉驾驶标准
上海
0.3mg/mL(=0.03%)
1.0mg/mL(=0.1%)
浙江
0.2mg/mL(=0.02%)
1.0mg/mL(=0.1%)
四川
30mg/100mL(=0.03%)
100mg/100mL(=0.1%)
重庆
10mg/100mL(=0.01%)
100mg/100mL(=0.1%)
由于这些地方标准都是在GA307-2001标准公布前制定的,因此并没有都采用GA307-2001建议采用的以mg/L为单位的BrAC表示法,读者可以根据前面提到的换算关系进行换算。